SA 第25期 - 为什么英国法下的合同经常要排除“第三方权利法案”?
很多管辖法律为英格兰威尔士法律的合同都会有与下面条款类似的条款:
“This Contract do not intend that any of its terms will be enforceable by virtue of the Contracts (Rights of Third Parties) Act 1999” by any person other than the parties of this Contract."
此类条款经常被称为排除适用《1999年合同(第三方权利)法案》条款。这一类条款的目的是什么呢?为什么会很多情况下都需要排除该法案呢?
首先,需要谈到各国合同法的一个共同的原则,即“合同的相对性”(Privity of Contract)。这个原则的含义是,合同是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有约束力的文件,它有两个层面,即:1) 既不能给合同以外的第三方施加义务,2) 也不能赋予合同以外的第三方来执行合同的权利。
但是《1999年合同(第三方权利)法案》从第二个层面突破了这一点。它的核心因素是在如下两种情况下,合同以外的第三方可以向合同当事人来主张合同项下的权利。这两种情形是:
A. 如果合同条款明确授权第三方来执行合同项下的权利;或者
B. 如果合同意图将某些合同利益赋予该第三方。
可以看出上述两种情形十分宽泛。举个例子而言,如果某个总承包合同规定,总包必须将从业主收到的款项在10个工作日内支付分包商,与避免分包商停工。而总包违反这个规定未将款项支付给分包商,那么分包商可以根据该总承包合同和第三方权利法案来执行该约定,要求总包付款。尽管,该分包商并不是总承包合同的签约方。
这一法案所带来的影响是非常深远的,对于合同双方而言,实际上都会带来很大的不确定性,他们会面临被合同以外的第三方根据合同来起诉的风险。而双方签订合同,很可能只是想解决双方之间的问题,不想引入第三方来“搅局”。这也是为什么很多合同都会排除适用《1999年合同(第三方权利)法案》。
简言之,目的就是排除第三方介入合同的干扰。
那么在国际工程合同项目中,哪些情形下很容易存在第三方干扰,从而需要特别去考虑是否要排除《1999年合同(第三方权利)法案》呢? 试举如下几例:
i. 指定分包合同中经常会规定业主的一系列利益/权利;
ii. 总承包合同中经常会规定贷款银行的一系列利益/权利;
iii. 购电协议中经常会规定政府的一系列利益/权利。
如果不希望第三方直接介入到该合同中,则需要排除适用《1999年合同(第三方权利)法案》。当然,例如贷款银行这样的主体,即便不能直接介入到总承包合同中,也会通过签订三方的Direct Agreement这样的方式在特定情形下介入,但是这本质上与我们今天要讨论的适用《1999年合同(第三方权利)法案》无关。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1999年合同(第三方权利)法案》只是赋予了第三方在特定情形下执行合同的权利,但是并不会给任何合同以外的第三方施加合同义务。
胡远航律师(中国):英国品诚梅森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英国执业律师,中国律师资格,英国皇家特许测量师,英国御准仲裁员协会会员,商务部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协会专家委员会委员,专注于中国企业境外基础设施建设的法律咨询与争议解决服务。本文为作者学习研究心得,不代表作者所执业的律师机构的意见或建议。个人微信号:hawksoar